• 罗金贵 律师
  • 执业年限: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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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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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了解“定金”吗?

您了解“定金”吗?
罗金贵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您了解“定金”吗?

                       ----------“安家”与“法”

一、案情简介

彭女士于201852日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XXX订购书》,并向甲房地产公司支付了3万元定金。同年6月初,彭女士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到办理银行贷款时因征信的原因遭银行拒绝,彭女士因银行拒绝贷款导致其无法购买房屋。其后,彭女士向甲房地产公司退还3万元定金,但其请求遭到甲房地产公司的拒绝。彭女士到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二、法院判决

本案经XX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驳回了彭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简称:定金罚则)。由于彭女士向甲房地产公司支付的款项的性质为“定金”,订购书及购房合同并没有就定金的返还作出明确约定,因彭女士的征信导致无法贷款,从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房地产公司不存在过错,这就是彭女士起诉退还“定金”的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原因。

风险提示:

当您准备购买心仪的房屋时,一定要事先了解当地的购房政策等相关因素,若需贷款买房的,还须提前了解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若房地产公司在签订相关协议时要求你先预付一定数额的款项,您一定要仔细查阅协议记载的款项的性质是及相关违约责任内容,预付的款项不能是“定金”,避免类似彭女士的悲剧发生。

如果您为了获得选房资格而不得不交预付款时,可以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将书面协议的“定金”修改为“订金”,并仔细阅读相关违约责任,因“订金”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在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时候,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安家”与“法”栏目由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罗金贵律师主笔/主持,在“安家”中学“法”,用“法”为“安家”护航。欢迎关注本账号,学习更多法律知识,我将不定期的发布与房产相关的经典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欢迎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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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10: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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